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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楼房屋鉴定程序:
根据《烟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1)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必须制定安全限定。
(2)基储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3)因改建、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尝商尝影剧院、宾馆等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5)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及其地下建设可能危及周围和地上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的。
(6)遭受地震、火灾、洪水、蚁害、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
(7)房屋属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且已投入使用的。
(8)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